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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制度

山东科技大学本科生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管理办法
日期: 2020-06-24 18:09:20   来源:    浏览量:

为适应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满足学生的求知愿望,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力,2002年经山东省教育厅批准,学校实施双专业(双学位)培养方案,允许学生在修读所学本科专业(主修专业)的前提下修读另一个本科专业的课程(第二专业)。现根据我校实际,在总结前一阶段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特修定本办法。

一、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一条 双专业(双学位)的标准学制按主修专业标准学制计,并随主修专业以标准学制为参考,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学生毕业时修业时间按实际起止年月记载,学制均以标准学制计。

二、组织管理

第二条 学生修读双专业是学校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专业的教学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管理体系。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招生计划制定、录取名单审核、培养计划审定、排课、教学检查监督、课程成绩审查、毕业资格审核和证书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 主修专业学院负责学生资格审查;第二专业主办学院负责报名与编班、学期注册、培养计划制定、教学任务落实、任课教师聘用、成绩登录与统计等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三、报名条件、报名程序与选拔录取

第五条 凡在校普通本科生,修完一年级课程,成绩合格,品行优良,身体健康并学有余力,均可申请修读双专业。每个学生只允许修读一个第二专业。

第六条 学校每年向学生公布开设的第二专业名称、招生数量和招生方案。申请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填写《学生修读本科第二专业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学生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审核、签署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第二专业主办学院(以下简称主办学院)报名。

第七条 主办学院根据学校公布的招生专业、招生数量和报名情况,通过考试等方式择优录取。主办学院确定录取名单后,报教务处核准,由教务处公布。

四、课程设置、学分结构与教学安排

第八条 第二专业的培养计划由主办学院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制定,并报教务处审定。

第九条 第二专业课程包括该专业主要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等,其课程规格和要求不得降低。除主修专业学分以外,本科生修读第二专业的学分原则上规定为60学分左右,其中,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学分50学分左右,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为10学分左右。

第十条 第二专业课程一般应单独编班(不少于25人)组织教学,上课时间安排在晚上、双休日和寒暑假。

第十一条 学生修读第二专业课程自第三学期开始。毕业论文(设计)安排在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学分修完之后进行。

五、学籍与成绩管理

第十二条 修读双专业申请手续在主修专业第一学年结束前办理。学生一经批准修读双专业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办理第二专业选课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学生修读第二专业成绩档案由主办学院负责。考试成绩单一式二份,一份由主办学院负责记入《第二专业学习成绩登记表》,一份由教务处留存备案。

第十四条 若主修专业培养计划中某门课程的教学要求和学时高于第二专业的同一课程,则第二专业该门课程可以免修。由学生本人提交申请,主办学院应承认该门课程成绩,并记入第二专业成绩档案。免修课程不得超过第二专业总学分的十分之一。

第十五条 若第二专业培养计划中某门课程的教学要求和学时高于主修专业的同一课程,则在主修专业中该门课程可以免修。由学生本人提交申请,主修专业学院应承认该门课程成绩,并记入学生主修专业成绩档案。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修读第二专业:

1.在修读双专业的过程中,主修专业受到成绩警告、退学警告处理的;

2.第二专业课程一学期内出现两门以上(含两门)不及格;

3.无故逾期未办理第二专业注册手续;

4.考试作弊或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主修专业毕(结)业离校学生;

第十七条  第二专业的课程不及格时,原可以重修,重修办法同主修专业必修课。

六、证书发放

第十八条  终止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其所得第二专业学分如果达到或超过第二专业额定学分的三分之一,由学校发给相应专业的辅修证书;所得第二专业学分达不到第二专业额定学分的三分之一时,其课程成绩记载入学生成绩单,所得第二专业学分可记入校定选修课学分。

第十九条 双专业学生若两个专业均修业合格,毕业时发两个专业合一的毕业证书,若两个专业跨学科门类,可同时授予两个学科的学士学位证书。

七、缴费注册与费用支出

第二十条 第二专业按修课学分缴费,每学分80元。

第二十一条 学生缴纳修课费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在每学期初填写《第二专业选课申请表》一式二份,经主办学院审核盖章后,一份交学院,一份交财务处,同时缴纳修课费;

2.财务处依据学生交付的《第二专业选课申请表》收取修课费。学生凭财务处出具的交费收据到主办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3.经审核免修的课程,无需缴纳修课费。

第二十二条 学生开课一周内不办理缴费手续,视为放弃修读第二专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 收费的30%缴学校,5%划归学生所在学院,5%划归教务处,60%留主办学院。

八、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六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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