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学校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保障学生在学业成绩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根据教育部及我校有关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及考务工作的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由我校教学管理中的各类课程考核、有籍在校生参加的各类招生考试及各级各类统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四条 教务处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汇同学生工作处作出处理。
第二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 学生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 不按指定位置就座,且不听监考教师调动;
2. 未将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存放在指定地点,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
3. 未带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参加考试;
4. 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
5. 在考试过程中随便说话、交头接耳;
6. 将答卷置于不适当的位置;
7. 使用与本场考试不同的答题纸;
8.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
9. 在考场或者考场周围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10.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11.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 闭卷考试中私自携带或以任何方式、任何位置展示与本场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作业、写有与本场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
2. 考试中私传各种纸条或试卷;
3. 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4. 被阅卷教师判定为雷同卷;
5.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或为窥看者提供方便、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6. 用禁止的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7. 其他明显违犯考试纪律的行为。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
1. 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2.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3. 考试时在答题纸上互签对方姓名;
4.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5. 组织、参与协同作弊;
6. 在校期间第二次作弊。
第三章 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八条 凡认定为考试违纪者,该门课程本场考试成绩按零分记载,并依据 我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的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九条 凡认定为考试作弊者,按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按零分记载,并注明“作弊”字样,其重修成绩按《山东科技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的规定,最高仅记“ 60 分”。其作弊处理情况由教务处向全校通报。
凡考试作弊者,依据 我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的规定,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凡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凡在国家与省级统考中实施作弊行为,或在考试作弊被认定后,拒不承认,无理取闹的,应予以从重处理。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监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监考守则,发现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应当场指出并做好考场记录。考试结束后,立即将情况书面报送教务处。
第十三条 教务处审核有关材料后,确定违纪、作弊性质(凡本规定中未具体列出的其他违反考试规定的行为,由教务处负责认定),通报学生所在院(系)及学生工作处。
第十四条 由院(系)责成学生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五条 对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学生予以纪律处分的,按 我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对考试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依据《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进行申诉。